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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交所退回的IPO申请(2)-对申请版本的修改

2017-06-07 小财迷 财会观察

案例

(创业板申请人) 公司B为中国消费品公司,其业务纪录期内约八成总收入来自向分销商售货。

申请被退回,是因为其申请版本有关公司B的业务说明后来作出大幅修改,足以证明其申请版本极不准确。申请版本列明:(i) 公司B的大部分分销商均与其订立年度/长期分销协议;及(ii) 公司B已实施多项措施,密切监察分销商的库存。但该公司其后披露,与其订有相关协议并受制于相关措施的分销商仅占1%左右(仅占业绩纪录期内总收入的3%)。

对申请版本做出的修改表明申请版本存在明显错误,该错误在应有的谨慎之下是可以避免的,该错误也是一种迹象表明整份申请版本中可能存在其他错误,因此退回申请以让申请人和保荐人做更仔细的审核。



 

大致完备的要求

《主板规则》第9.03(3)条(《创业板规则》第12.09(1)条)规定申请人必须呈交上市申请表格、申请版本及《主板规则》第9.10A(1)条(《创业板规则》第12.2212.23条)规定的所有其他相关文件,而该等文件的资料必须大致完备,除非某些资料性质上只可在较后日期落实及收载则作别论。

如联交所认为有关资料并非大致完备,联交所不会继续审阅任何有关申请文件。所有提交予联交所的文件(包括A1表格或适用于创业板的5A表格),除留一套作为联交所的记录外,将全部退回保荐人(《创业板规则》第12.09(2)条)。

凡先前被本交易所发回的申请,申请人须由发回决定之日起计不少于八星期后,方可呈交另一份A1表格及新的申请版本。

 

延伸阅读:

联交所退回的IPO申请(1)-VIE架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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